(2017)赣0781执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钟小康、刘北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小康,刘北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81执406号申请执行人钟小康,男,1975年6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执行人刘北京,男,1974年11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申请执行人钟小康与被执行人刘北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瑞金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的(2016)赣0781民初13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钟小康于2017年3月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北京归还借款本金26000元及其利息(自2012年6月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1057元。被执行人刘北京依法应承担执行费29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做了以下几项工作:1.本院向被执行人刘北京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2017)2017年3月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刘北京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17)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及到相关协助单位现场办公点查询被执行人刘北京名下相关不动产、工商、车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工商登记注册信息,银行仅少量存款,本院已将其部分银行账户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一辆车,已转手他人,故未处置,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的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为借款本金26000元及其利息(自2012年6月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案件受理费1057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刘北京名下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相关情况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 英审 判 员 毛远聪审 判 员 邹 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邓逸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