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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民终2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王业安昌纸品有限公司王树伟与王水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王业安昌纸品有限公司,王树伟,王水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终27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市王业安昌纸品有限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树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水屯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建利,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乌鲁木齐市王业安昌纸品有限公司、王树伟因与被上诉人王水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2017)新0106民初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乌鲁木齐市王业安昌纸品有限公司、王树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乌鲁木齐市王业安昌纸品有限公司、王树伟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77.6元(乌鲁木齐市王业安昌纸品有限公司、王树伟已交),减半收取1538.8元退回上诉人乌鲁木齐市王业安昌纸品有限公司、王树伟,剩余1538.8元由乌鲁木齐市王业安昌纸品有限公司、王树伟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仝淑莉审 判 员  李 艳代理审判员  庞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姜中晟速 录 员  任鹏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