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12执9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陆伟权与徐永祥、徐锦贤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伟权,徐永祥,徐锦贤,简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984-2号申请执行人:陆伟权,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被执行人:徐永祥,男,198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被执行人:徐锦贤,男,195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被执行人:简少英,女,195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关于陆伟权申请执行徐永祥、徐锦贤、简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0112民初23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局等单位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除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查封其名下的车辆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且暂无其他财产线索可以提供,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2执98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启聪审判员  李升山审判员  李文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顺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