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4民初2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魏某、殷某与赵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殷某,赵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4民初2907号原告:魏某,男,1971年10月14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原告:殷某,男,1956年10月03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赵某,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原告魏某、殷某与被告赵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魏某、殷某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殷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白永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