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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4民初2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魏某、殷某与赵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殷某,赵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4民初2907号原告:魏某,男,1971年10月14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原告:殷某,男,1956年10月03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赵某,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原告魏某、殷某与被告赵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魏某、殷某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殷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白永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