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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02民初5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3-27

案件名称

武威市红十字精神病院与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威市红十字精神病院,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5806号原告:武威市红十字精神病院。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金沙乡中沟村三组。法定代表人:高培鸿,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平,男,该院党支部副书记。被告: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新城区天丰街公安大厦。法定代理人:李天盛。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作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威市红十字精神病院诉被告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以原告需要通过其他途径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武威市红十字精神病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武威市红十字精神病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80元,减半收取79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国骏代理审判员  杨 莉代理审判员  查银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姜懿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