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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5民初1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星光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星光网络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5民初1493号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星光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道真自治县玉溪镇渔泉路正兴花园。法定代表人谭贤红,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重庆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道真自治县玉溪镇迎江花园。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星光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星光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以被告已将欠款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星光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星光网络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冉友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