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13执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克岐、姜兆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克岐,姜兆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478号被执行人:李克岐,男,1966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旅顺口区。被执行人:姜兆玲,女,1970年6月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克岐、姜兆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中,本院已向三十名被害人发放了劳动报酬,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对罚金部分无法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长  王承东执行员  汪德怀执行员  那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文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