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执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克岐、姜兆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克岐,姜兆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478号被执行人:李克岐,男,1966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旅顺口区。被执行人:姜兆玲,女,1970年6月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克岐、姜兆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中,本院已向三十名被害人发放了劳动报酬,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对罚金部分无法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长 王承东执行员 汪德怀执行员 那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文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