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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执8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景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韩立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韩立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7执8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景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地址:景县企业局。组织机构代码证:58817364-9。法定代表人:单云章,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臣,该办公室副主任。被执行人:韩立宝,男,198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的(2017)冀1127执88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韩立宝的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韩立宝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琳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