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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执民字第561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瓜沥支行、吴文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瓜沥支行,吴文君,韩剑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杭萧执民字第561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瓜沥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9668890-3,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友谊路441-451号。法定代表人赵萍。被执行人吴文君,女,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韩剑君,男,196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杭萧瓜商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吴文君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明华花园13幢3单元101、102室,建筑面积194.44平方米的房屋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17年8月8日,竞买人张燕云以2585000元最高价买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吴文君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明华花园13幢3单元101、102室,建筑面积194.44平方米的房屋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号,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内容详见杭华正评(2017)字第177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归买受人张燕云(身份证号码)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张燕云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张燕云应持本裁定书及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谢雨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