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4执保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韦修能、李常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修能,李常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4执保6号申请执行人:韦修能,男,地址德保县。韦修琼,男,地址德保县。赵兰花,女,1939年2月15日,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韦勤问,男,1968年11月15日,地址德保县。徐德柱,男,1929年4月5日,,云南省昆明市。被执行人:李常赞,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住所地德保县。本院在执行(2017)桂1024执保6号,已于2017年7月31日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李常赞所有的桂L×××××号重型自卸车,期限为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2017)桂1024民初730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宗报审判员 李作良审判员 马尔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永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