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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3民初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唐满华与周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满华,周建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3民初1264号原告:唐满华,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小燕、邵荣荣,温州市永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建刚,男,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原告唐满华与被告周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满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小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建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被告周建刚曾向原告唐满华借款8万元,并出具一份落款时间为2016年1月26日的《借条》交原告收执。后被告共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尚欠原告借款6万元至今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建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唐满华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从2017年3月13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周建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津津人民陪审员  陈 升人民陪审员  高和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介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