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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9执65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臧秀芬与郭云清、赵金雁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臧秀芬,赵金雁,郭云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65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臧秀芬,住黑龙江省五常市。被执行人:赵金雁,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执行人:郭云清,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本院执行的臧秀芬依据延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129民初192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赵金雁、郭云清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利息26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77元及申请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提取郭云清工资收入,自2017年7月份至12月份每月提取###元,2018年1月份提取###元。冻结赵金雁工资收入###元(含申请执行费###元)。2017年7月24日本院划拨赵金雁工资收入###元,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2017年7月31日臧秀芬与赵金雁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自2017年8月份起赵金雁每月给付臧秀芬###元,至###元时止,申请执行费###元由赵金雁负担,余款###元提取郭云清工资收入偿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臧秀芬自愿放弃。至2017年7月27日赵金雁已给付###元,郭云清已给付###元。现臧秀芬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只要求提出郭云清工资收入,放弃对其他财产的执行,申请对被执行人不发布失信、不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玉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华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