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执异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靖江市振亚物贸有限公司、靖江市丰禾油漆制造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靖江市振亚物贸有限公司,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丰禾油漆制造有限公司,陈俊彦,毛云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82执异29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靖江市振亚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北环西500米。法定代表人:郭普荣,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毛云碧,该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盛锡坤,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112276-5.住所地靖江市靖城骥江路359号。法定代表人:朱惠健,董事长。被执行人:靖江市丰禾油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经济开发区新港园区沿江高等级公路丹华港桥西首10米。法定代表人:毛振西,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陈俊彦被执行人:毛云碧本院在执行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靖江市丰禾油漆制造有限公司、靖江市振亚物贸有限公司、陈俊彦、毛云碧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靖江市振亚物贸有限公司对评估报告提出执行异议。异议审查过程中,靖江市振亚物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靖江市振亚物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异议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靖江市振亚物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国芹人民陪审员 徐理君人民陪审员 陈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 员代 利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