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行审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聊城市国土资源局、罗士芳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聊城市国土资源局,罗士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502行审168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聊城市兴华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靳凤莲,局长。委托代理人:梁国兴,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魏承恩,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罗士芳,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聊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聊国土资罚字[2016]18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称:被执行人罗士芳未经批准,于2016年8月开始占用北城街道办事处八里庄村土地551平方米(折合0.83亩)建设仓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已依法立案查处,于2017年1月19日将聊国土资罚字[2016]1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并于2017年7月7日催告被执行人履行,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以下内容:对非法占用的551平方米(折合0.83亩)土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25元罚款,共计13775元,限十五内缴纳。经审查查明:2017年1月19日,聊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聊国土资罚字[2016]1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未经批准,于2016年8月擅自占用北城街道办事处八里庄村土地551平方米(折合0.83亩)建设仓库,该宗土地现状用途为耕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为基本农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以下处罚:1、将非法占用的土地551平方米(折合0.83亩)退还给北城街道办事处八里庄村;2、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面积551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551平方米(折合0.83亩)土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25元罚款,共计13775元,限十五内缴纳。该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1月19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2017年7月7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进行催告,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聊国土资罚字[2016]18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未履行处罚决定,经依法催告后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三项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聊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聊国土资罚字[2016]18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三项,对非法占用的551平方米(折合0.83亩)土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25元罚款,共计13775元,限十五内缴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兆海审判员 韩恒印审判员 于淑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正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