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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1民初3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分公司与被告金奎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分公司,金奎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辽0111民初3722号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分公司。 负责人:陈宇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敬杨。 被告:金奎林。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分公司与被告金奎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褚振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敬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奎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分公司诉称,被告金奎林入住由其提供物业管理的碧桂园·凤凰城小区以来,从2016年1月起至2017年6月共拖欠物业费1926元,要求支付物业费1926元及违约金1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金奎林辩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14日,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分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中标“碧桂园·凤凰城”小区物业服务项目。2012年9月5日,被告金奎林与原告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协议约定,住宅物业费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2元。2012年9月10日被告办理了“碧桂园·凤凰城”小区入住手续,被告的住宅面积为89.17平方米。被告从2016年1月起至2017年6月共拖欠物业费1926元。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拒不缴纳。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笔录、原告提供的碧桂园·凤凰城碧桂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业主入住登记表及碧桂园·凤凰城物业及资料移交书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对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依照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履行权利义务,被告应该按照收费标准缴纳物业费,被告应给付原告从2016年1月起至2017年6月拖欠的物业费1926元。被告金奎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该合同系格式条款,该约定加重了业主的负担,故对该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一款、第六十条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金奎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分公司从2016年1月起至2017年6月的物业费1926元。 二、驳回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被告金奎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褚振丰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