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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8执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朱建根、代保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建根,代保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8执416号申请执行人朱建根,男,汉族,住曹县。被执行人代保民,男,汉族,住东明县。申请执行人朱建根与被执行人代保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8民初4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木板款47700元,于2017年5月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元,于2017年10月1日前给付22700元,下剩货款5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993元,减半收取496.5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728民初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铁山审 判 员  崔宏平人民陪审员  赵佰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