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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3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聊城市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聊城市鲁昌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市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聊城市鲁昌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378—6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市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市区柳园南路99号。法定代表人邢同召,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省聊城市鲁昌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西路商检局西邻。法定代表人肖传振,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聊城市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省聊城市鲁昌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26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山东省聊城市鲁昌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有鲁P×××××号帕萨特牌小型汽车一辆,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2015)聊东执字第378—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该车辆,并于2017年7月14日续行查封了该车辆。2017年5月26日,本院依法提交委托评估。2017年7月7日,聊城天恒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评估报告书,该车辆的评估价格为15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山东省聊城市鲁昌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鲁P×××××号帕萨特牌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春贵审判员  白 玮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