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行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周海凌与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海凌,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2行初61号原告周海凌,男,198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被告景德镇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瓷都大道686号。法定代表人梅亦,该市市长。被告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中山北路319号。法定代表人罗文军,该区区长。本案在审理原告周海凌诉被告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海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海凌撤回起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海凌负担25元。审判长 李 锋审判员 陈华明审判员 程丽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 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