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2行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周海凌与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海凌,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2行初61号原告周海凌,男,198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被告景德镇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瓷都大道686号。法定代表人梅亦,该市市长。被告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中山北路319号。法定代表人罗文军,该区区长。本案在审理原告周海凌诉被告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海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海凌撤回起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海凌负担25元。审判长 李 锋审判员 陈华明审判员 程丽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 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