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8民初16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保定市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孟祥柏、张小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孟祥柏,张小伟,马彦君,刘建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8民初1612-2号原告保定市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苑区富强北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984497387。法定代表人张永健,该联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卫东,男,197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清苑区,。系该联社职工。被告孟祥柏,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清苑区,。被告张小伟,女,196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清苑区,。被告马彦君,女,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清苑区,。被告刘建发,男,196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清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孟祥柏、张小伟、马彦君、刘建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市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孟祥柏在保定市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大庄信用社(卡号:24×××09)的存款1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并以原告保定市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马自达轿车(车牌号:冀F×××××)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对保定市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马自达轿车(车牌号:冀F×××××)一辆,本院应当依法予以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保定市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马自达轿车(车牌号:冀F×××××)一辆,冻结该车在保定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的相关手续,冻结时间自2017年8月24日起至2018年8月23日止。查封期间该车由保定市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保管,允许保定市清苑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但不得抵押、买卖、处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戎福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芹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