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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91执1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曹某1与曹某2分家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1,曹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91执1342号申请执行人:曹某1,女,汉族,1968年2月4日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曹某2,女,汉族,1988年3月15日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曹某1与曹某2析产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以民事判决书不具有可执行内容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91民初38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蓉审判员 罗春国审判员 周 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冰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