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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执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湖北大冶泰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灵乡支行与邹莉君、刘育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大冶泰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灵乡支行,邹莉君,刘育平,蔡莲,柯贤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500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大冶泰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灵乡支行,住所地大冶市灵乡镇灵乡大道西151号。负责人:项斌,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邹莉君,女,1981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大冶市,被执行人:刘育平,男,1968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大冶市,被执行人:蔡莲,女,1987年07月24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被执行人:柯贤银,男,1978年02月09日生,汉族,住黄石市铁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大冶泰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灵乡支行与被执行人邹莉君、刘育平、蔡莲、柯贤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邹莉君、刘育平、蔡莲、柯贤银已主动履行本院(2016)鄂0281民初1516号民事判决书已到期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281民初15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熊良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