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02执3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蔡桂花、卢祥定与陈世同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桂花,卢祥定,陈世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02执3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桂花,女,196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申请执行人:卢祥定,男,195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陈世同,男,197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原告蔡桂花、卢祥定与被告陈世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702民初19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房屋租金1370000元,案件受理费8565元,迟延履行金7911.75元,执行费16186元由被执行人陈世同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世同于2017年8月28日给付1386476.75元,执行费16186被执行人已向本院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7)内0702民初1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安海涛人民陪审员 吕 白人民陪审员 邱莉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