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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执异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会贞、朱艳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会贞,朱艳丽,高庆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异70号申请执行人:李会贞,女,196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朱艳丽,女,1971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桓台县。第三人:高庆发,男,1965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桓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会贞与被执行人朱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会贞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高庆发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会贞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回异议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李会贞追加第三人高庆发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张中学审判员  杨慧君审判员  付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伊祖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