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2民初2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刘艾华与河北品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艾华,河北品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02民初2459号原告:刘艾华,女,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被告:河北品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郸工业园区东区经三街路西。法定代表人:孔凡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志刚,该公司员工。原告刘艾华与被告河北品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品能光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刘艾华、被告河北品能光电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志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艾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20万元和未结清利息16867元,共计26867元,及2014年10月6日起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的违约金,违约金按甲乙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第五项第1条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12月3日和2014年2月12日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借款金额共计20万元,年利率24%,期限一年,每月按2%利息于次月6个工作日内支付。被告于2014年10月份起未向原告支付利息10万元3个月零2天和10万元5个月零11天,合计16867元,至今本金也未予返还,根据合同约定违约金原告依法按合同每日千分之五计算。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河北品能光电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被告已于2015年2月17日向刘艾华支付利息500元,应当予以扣除。本院认为,河北品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认刘艾华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刘艾华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刘艾华主张河北品能光电返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因该笔借款现已到借款期限,应当予以返还,对该部分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尚欠利息16867元,河北品能光电辩称对利息数额无异议,但已于2015年2月17日支付利息500元,刘艾华对此不持异议,故河北品能光电实际还应支付欠付利息16367元。刘艾华主张按照借款协议每日5‰计算违约金,超出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标准,对逾期违约金应当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故河北品能光电应自2014年12月3日起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支付逾期违约金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自2015年2月12日起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支付逾期违约金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品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刘艾华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16367元;二、被告河北品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刘艾华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三、被告河北品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刘艾华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四、驳回原告刘艾华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53元,减半收取计2277元,保全费1570元,由被告河北品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南亚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耿子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出借人可以选择主站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