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21民初1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徐传爱与广西大尺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莫春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传爱,广西大尺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莫春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浦支行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521民初1533号原告:徐传爱,男,196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合浦县。被告:广西大尺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浦县廉州镇廉州大道西侧处广汇世纪星第2幢29、30号商铺。法定代表人:莫春花,经理。被告:莫春花,女,35岁,汉族,现住合浦县。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浦支行,住所地合浦县廉州镇还珠南路28号。法定代表人:潘焕起,行长。原告徐传爱与报告广西大尺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莫春花,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浦支行关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徐传爱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传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5元,减半收取612.5元,由原告徐传爱负担(已交)。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家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