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1民初1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任传利与谢观与、康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传利,谢观与,康洪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1民初1958号原告:任传利,男,1965年4月15日生,汉族,浙江省人,现住于都县,被告:谢观与,男,1969年11月7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被告:康洪英,女,1971年10月16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传利诉被告谢观与、康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传利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康洪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定范围内对自身民事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传利撤回对康红英的起诉。审 判 员 彭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朱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