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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1民初3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谢光荣与被告杨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光荣,杨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1民初3367号原告:谢光荣,男,196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委托代理人:王力春,南部县大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智明,男,196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原告谢光荣与被告杨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谢光荣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杜丕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