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51执1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伶俐与陈辉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伶俐,陈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51执1079号申请人张伶俐,女,1986年9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执行人陈辉,男,1981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伶俐与被执行人陈辉(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4559号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经查找,未找到被执行人。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加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对此,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本案暂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形锋审 判 员 王 勤代理审判员 倪圣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满 林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