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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81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郭臣平与秦国孝、山西沃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臣平,秦国孝,山西沃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81民初1089号原告:郭臣平,男,1971年1月11日生,汉族,高平市人,现住上海市,经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雁平,山西炎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国孝,男,1971年6月11日生,汉族,高平市人,高平市顺辉瓷砖门市部的经营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金昌,男,1950年1月12日生,汉族,现住高平市,高平市顺辉瓷砖门市部会计。被告:山西沃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白水街。法定代表人:石云。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伟,男,1975年10月16日生,汉族,现住高平市,系该公司员工。原告郭臣平与被告秦国孝、山西沃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郭臣平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臣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秦国孝、山西沃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表示同意,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臣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342元,减半收取计671元,由原告郭臣平负担。审 判 长  韦 菲人民陪审员  史晓黎人民陪审员  黄富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邓文婷书 记 员  苏贝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