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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2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仲吾与韩嫣然、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仲吾,韩嫣然,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初525号原告:刘仲吾。被告:韩嫣然。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仲吾与被告韩嫣然、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仲吾于2017年0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仲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25元,由原告刘仲吾负担。审判员 林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卿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