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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3民初4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超、杨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超,杨青,陈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4058号原告: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昌硕街道昌硕东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68070049-9。法定代表人:周盛东,董事长。被告:张超,男,198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杨青,女,198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陈磊,男,199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超、杨青、陈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3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