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民初2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石嘴山市鼎泰碳素制品有限公司与陈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嘴山市鼎泰碳素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2416号反诉人:石嘴山市鼎泰碳素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工业园区(潮湖村)。法定代表人:陈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宁夏中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2017年8月3日,本院收到石嘴山市鼎泰碳素制品有限公司的反诉状。反诉人石嘴山市鼎泰碳素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反诉人对办公楼进行无偿整改或者承担装修整改费用20万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反诉人承担办公楼未能使用的租金损失8万元;3.依法判令被反诉人承担本案的反诉费、鉴定费等。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8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反诉人装修反诉人的办公楼。装修完工后,装修过的办公楼内甲醛味道非常重,导致工作人员根本无法进入办公楼工作。为此,反诉人多次找被反诉人商议解决此事但被反诉人至今不予解决甲醛超标的问题,特别是在装修完工四年后,反诉人委托平罗房医生服务中心对甲醛超标事宜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甲醛超标仍然达到5.1倍,需要对办公楼进行装修整改,反诉人为此提起反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反诉人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本案反诉人石嘴山市鼎泰碳素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签收开庭传票、于同年8月3日开庭时提交反诉状,举证期限已于同年8月2日届满。同时,反诉人申请的反诉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综上,本院对反诉人的反诉不予受理,反诉人可另行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石嘴山市鼎泰碳素制品有限公司的反诉,本院不予受理。审判员 高云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申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