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民初3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吴瑞蔚与蔡基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瑞蔚,蔡基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3698号原告:吴瑞蔚,男,198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鹏飞,福建携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蔡基矿,男,198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吴瑞蔚与被告蔡基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吴瑞蔚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瑞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吴瑞蔚的申请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瑞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吴瑞蔚负担。审判员 龚寿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怡娜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