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5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杨建博与吕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博,吕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5331号原告:杨建博,男,1988年12月30日,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吕海涛,男,1989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怀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博诉被告吕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建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建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杨建博负担。审判员 梁红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沛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