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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5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杨建博与吕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博,吕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5331号原告:杨建博,男,1988年12月30日,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吕海涛,男,1989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怀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博诉被告吕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建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建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杨建博负担。审判员  梁红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沛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