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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刑更1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郑世朋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世朋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1109号罪犯郑世朋,男,1980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莒南县人,文盲,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2013)临刑三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世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九千元。被告人郑世朋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2013)鲁刑三终字第1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2月15日起至2032年2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4年3月4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7年8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郑世朋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郑世朋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服刑以来,获表扬五次。上述事实,有罪犯郑世朋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世朋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累犯,因抢劫、强奸分别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先后多次被判刑,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世朋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12年2月15日起至2031年9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胡文伟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