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3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北京荆楚商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荆楚商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菊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386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荆楚商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257XXXX),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角门18号枫竹苑二区1号楼4层401室。法定代表人:李淑娟,经理。被执行人:张菊红,女,198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平凉市。本院在执行北京荆楚商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张菊红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依法联系了被执行人张菊红,送达执行通知,冻结其银行账户,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菊红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账户余额不足。申请人北京荆楚商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张菊红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06执38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秀山审 判 员 王 淼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郝 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