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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执2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某、武汉富鑫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武汉富鑫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陈某,梅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252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汉族,1989年7月8日出生,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武汉富鑫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滠阳大道旁花苑小区。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某,男,汉族,1980年9月24日出生,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梅某某,女,汉族,1981年9月23日出生,住武汉市黄陂区。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武汉富鑫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梅某某、陈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4月28日作出的(2015)鄂黄陂盘民初字第003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2016年11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其执行标的305800元。本案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调查了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存款、土地、车辆等财产信息,上述财产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并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经查其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时不具有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黄陂盘民初字第003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建武审判员  丁发生审判员  郑绪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