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1民初1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于都县枫叶天天向上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小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都县枫叶天天向上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王小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1民初1571号原告:于都县枫叶天天向上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地址:于都县贡江镇水南大道一号法定代表人:李春红被告:王小荣,男,1970年9月20日生,住江西省于都县,原告于都县枫叶天天向上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小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都县枫叶天天向上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都县枫叶天天向上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都县枫叶天天向上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严继东审 判 员 肖庆华审 判 员 陈会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梁 娜附:当事人申请退费的,请在本裁判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申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