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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2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广州市黄埔区鑫同鑫模具钢材部与广州市黄埔区剑兰机械维修部、孙绪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黄埔区鑫同鑫模具钢材部,广州市黄埔区剑兰机械维修部,孙绪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129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黄埔区鑫同鑫模具钢材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南岗街广海路34号102铺。被执行人:广州市黄埔区剑兰机械维修部,���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广新路770号第八间。被执行人:孙绪建,男,1974年10月0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关于广州市黄埔区鑫同鑫模具钢材部申请执行广州市黄埔区剑兰机械维修部、孙绪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2民初63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01月0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局等单位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本案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且暂无其他财产线索可以提供,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2执1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启聪审判员  李升山审判员  李文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顺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