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民申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兰州麒麟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汤子文与张金武、张海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兰州麒麟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汤子文,张金武,张海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申5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兰州麒麟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颜秀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义强,男,该公司业务经理。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文磊,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斌胜,男,该支公司职员。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汤子文。被申请人:张金武。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花,甘肃解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海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花,甘肃解开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兰州麒麟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汤子文与被申请人张金武、张海磊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中心支公司、一审被告白五顺、梁春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4民终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兰州麒麟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汤子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案。再审申请人均认为,王兰琴于2016年9月27日死亡,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2016)甘04民终549号民事判决,王兰琴死亡后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赔偿项目和费用发生根本性变化,二审法院仍以伤残为标准作出判决违背客观事实。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兰琴确系二审判决作出前已死亡,但二审法院以本案已存在的伤残鉴定结论作为定案依据进行判处并无不当。故再审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兰州麒麟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汤子文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孙 鲁代理审判员 张永梅代理审判员 牛 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怡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