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5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相生与秦荣华、董翠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相生,秦荣华,董翠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5696号原告:张相生,男,1971年6月18日生,汉族。被告:秦荣华,男,40岁,汉族。被告:董翠英,女,约39岁,汉族。原告张相生诉被告秦荣华、董翠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张相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29600元及利息。2、保全费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2017年2月1日,被告以家里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9600元,双方约定了利息。并由被告秦荣华向原告出具了借款手续。后原告急需用钱,就向二被告催要,二被告称暂时困难,需要缓缓,至今尚未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贵院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不能提供被告人的有效地址和身份,不能明确被告的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相生的起诉。诉讼费540元退还给原告张相生。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学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鹏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