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刑更1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马发亮绑架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发亮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1122号罪犯马发亮,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利县人,高中文化,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七月十九日作出(2010)东少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发亮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2009年12月19日起至2029年12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0年8月10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5年8月25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7年8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马发亮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发亮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五次。上述事实,有罪犯马发亮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发亮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其系因绑架罪、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发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12月19日起至2027年12��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红利审 判 员 胡文伟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丝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