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5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彭昌志与曾永静刘世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昌志,刘世伦,曾永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5753号原告:彭昌志,男,生于1963年8月8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桂香,重庆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世伦,男,生于1964年2月25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曾永静,女,生于1969年7月27日,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彭昌志与被告刘世伦、曾永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在收到该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申请减免诉讼费本院又未批准。因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箴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成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