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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7民初3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仅安与王银行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仅安,王银行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3354号原告王仅安,男。被告王银行,男。原告王仅安与被告王银行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王仅安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仅安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仅安负担。审判员  曹英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邱冬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