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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9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常喜梅与王泽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喜梅,王泽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9945号原告:常喜梅,女,195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晨乐,男,198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王泽会,男,198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涛,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11号豫粮大厦13层。原告常喜梅诉被告王泽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常喜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按常喜梅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同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贺景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