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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23民初4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宝应县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应县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23民初4361号原告:宝应县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某,公司项目经理。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宝应县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应县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宝应县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宝应县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于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