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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3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江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钟建华罚金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3执242号移送执行人江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钟建华,男,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执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钟建华罚金刑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钟建华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钟建华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控系统查询钟建华无银行存款、车辆及工商登记信息,并经调查村干部周华证实钟建华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钟建华纳入失信人名单。故本案的执行标的款25000.00元及执行费275.00元,被执行人钟建华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宽洪审判员  吴 伟审判员  晏中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