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刑终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明明强制猥亵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刑终691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明明,男,1989年7月26日出生。因涉嫌犯强制猥亵罪于2017年5月1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明明犯强制猥亵罪一案,于2017年7月13日作出(2017)京0112刑初56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张明明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张明明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明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明明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明明撤回上诉。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2刑初56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亚莉审 判 员 李 丹代理审判员 孙 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唐 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