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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8民初1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长海与白炳杰、谢新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海,白炳杰,谢新春,谢新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民初1814号原告王长海,男,生于1949年7月15日,汉族,住唐河县。被告白炳杰,女,57岁,汉族,住唐河县。被告谢新春,男,30岁,住唐河县。被告谢新闯,男,28岁,住唐河县。原告王长海与被告白炳杰、谢新春、谢新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且款已付清,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长海撤诉。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计5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芳审 判 员  刘 冰人民陪审员  谢卫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