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8民初1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长海与白炳杰、谢新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海,白炳杰,谢新春,谢新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民初1814号原告王长海,男,生于1949年7月15日,汉族,住唐河县。被告白炳杰,女,57岁,汉族,住唐河县。被告谢新春,男,30岁,住唐河县。被告谢新闯,男,28岁,住唐河县。原告王长海与被告白炳杰、谢新春、谢新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且款已付清,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长海撤诉。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计5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芳审 判 员 刘 冰人民陪审员 谢卫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