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2民初3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槐与杨先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槐,杨先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3360号原告王槐,男,生于1984年3月4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本市。被告杨先富,男,生于1980年7月4日,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其余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槐诉被告杨先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依法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王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曾德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炀 搜索“”